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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示范区建设步找,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及陕西省颁布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示范区企业同时享受。

第三条 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享受示范区给予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在示范区申办的投资项目,凡符合示范区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示范区各工作部门要在公开承诺的办文办事期限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或给予明确答复,否则可视为同意。

第五条 示范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入区企业的发展。

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求企业以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企业发展基金给予超过10%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全额资助。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说两年。

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企业发展基金给予超过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全额资助。

第六条 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级科研中试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以上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定向列支50%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科技型企业自取得销售收入起五年内,以上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定向列支30%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示范区进行节水灌溉、农林牧良种、优良杂果苗木、花卉等农林牧科技示范推广和农业综合开发。经管委会认定的规模化的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区推广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优先给予资助。

第八条 对示范区建设的各类技术、人才争业市场,经管委会批准,可给予财税扶持。2005年前,示范区对财政按其缴纳的营业税额给予等额资助。

对在这些市场内经带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企业的政策。

在示范区新建区内的旅游、信息咨询企业,2005年前,年缴纳营业税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定向列支20%给企业用于扩大经营。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投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示范区担保中心可提供土地出让金担保,允许企业先行进场建设。

示范区新区内企业土地使用税减按2元/平方米·年缴纳。筹建期间免征房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第十二条 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上缴的所得税,2005年前全额返还给创业中心,用于资助企业技术创新。创业中心的办公、实验、生产等用房,对处于“孵化”期项目实行优惠租金,具有发展前景的可实行零租金。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在示范区设立科技企业。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额不低于1万美元;其他留学人员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以职务技求成果作价入股的,在技术股份中可以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

第十四条 放宽农业科技型小企业的登记注册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出资额生产经营性公司不低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抵于3万元即可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两年内缴付完成。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到示范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及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资本的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示范区投资,允许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的商业银行优先解决区内企业的资金贷款。示范区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于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图家计划。

第十八条 鼓励在示范区成立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对现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示范区将发挥省部共建优势,为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积极创造上市条件。

第十九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示范区投资以及两年内实际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凡为示范区引进项目和资金发挥媒介作用、进行中介活动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示范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示范区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摘自《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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