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并对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各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汽车金融公司是我国新一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从事与汽车销售有关的消费贷款和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办法》分五章共42条,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出资人资格要求、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及业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并对违规经营的行为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此开始起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在进一步广泛征求了中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发育的实际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最终颁布实施了《办法》。
为配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日公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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