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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家经贸委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对外宣传中统称“境外加工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贸厅外经[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对外宣传中统称“境外加工贸易”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字第820号)转发你们,请在开展此项工作时注意宣传口径,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对外宣传中统称“境外加工贸易”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字第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下发后,各部门、各地方已积极行动,贯彻国办文件精神,开展此项业务。但在具体工作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如何全面领会17号文件精神,正确认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性质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某些新闻媒体在报导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对外报刊公开登载文章,提出“利用中国设备、技术和人员建立加工厂,不仅能增加在非洲国家的销售,而且可以规避欧美国家对中国产品实施的配额限制”;个别省市在下发的文件中也提到鼓励企业“利用停产、半停产企业陈旧生产设备、技术向外投资”等。

    类似宣传不仅对国内企业产生了误导,对外也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和企业界的误解,并可能引发外国政府和民间商贸组织对我采取新的限制性措施,如:美国纺织品制造者协会在得知有关所谓“绕过欧美配额”的报导后,就指责我国借美国国会考虑通过法案取消对非洲纺织品输美配额限制之际,通过在境外建立纺织厂,向美非法转口纺织品和服饰,躲避欧美纺织品配额的限制。这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开展,将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的“把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以及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内商品出口”的精神,为避免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出现偏差,造成不良后果,今后,请各有关部门在发表讲话、对外宣传稿件、在公开场合表态及公开发表文章,宣传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时,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对外统称为境外加工贸易。在对外宣传工作中也应着重强调该项业务的开展是中国对外投资,有利于受资国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避免使用“转移我国长线、落后、闲置设备”及“绕过欧美国家配额或海关税收管理”等不正确提法,并多做扎实工作,少说多做,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特此周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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